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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二、参会人员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题表决过半方能有效。三、议事内容:1、审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修订草案;2、审议修改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村的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4、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督促村委会搞好财务公开;5、讨论决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审查修订重要经济合同;6、审查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费用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农机具,电力、水利设施和其它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7、审查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及其它各种款物分配方案;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不由村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并在会前1—2天向村民代表通报,由村民代表征求群众的意见。会议要通报上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的执行情况,提出本次会议议题,并讲明初步方案、政策规定和意见,然后由代表发表意见,由专人记录在案,最后由代表表决,村委会组织实施。五、议事必须遵循的原则:1、依法议事;2、议事内容不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相违背;3、保证完成上级任务;4、少数服从多数;5、形成决定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六、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不得超过村民会议授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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