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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案例分析《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首先,我们来分析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为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与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截至2006年3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仍未给予答复,该中外合资企业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有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因此,该集体合同未生效。于是,该中外合资企业于2007年10月,分别同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月工资标准分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
一、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及提出相关法律依据
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根据《劳动法》中对工会表达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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