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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01〕86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政〔2008〕96号)精神和《##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颍政办〔2005〕136号)规定,对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制定如下安置方案。
一、安置原则
继续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除垂直管理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按省安置办和省直主管部门年度安置规定办理外,其余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
二、2009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一)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办〔2001〕86号文件精神,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服役期为2年的,发给数额为我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我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服役期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给数额为我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数额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的补助金。多次立不同等级功的,按其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补助金,不重复增发。多次立同等功的,只增发一次性补助金,不累计增发。
根据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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