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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建议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制度化,既是构建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和不断改善政治社会环境的现实需要。政府问责制作为一套完善的制度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因此,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工作制度,是当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一)问责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问责法律的缺失使得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及程序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进行问责主要依据的是党内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实践中的问责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问责畸轻畸重的情形。同时,由于没有统一和细化的问责标准,各部门因有着各自利益和客观因素,往往使得问责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二)问责主体不够健全。目前,问责主要由政党系统和行政系统内上级党委和机关部门内部来实施,这种问责具有直接有效的优点,但由于问责的主体和被问责对象之间往往同属于一个行政系统,有着利益方面的纠葛,因此在问责时会出现问责不力或有意包庇等现象。外界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问责的具体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其权力范围等不明确,缺乏有力监督,容易导致问责有效性不高,执行不到位。
(三)问责形式不够广泛。目前行政机关问责的主要形式通常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几种方式,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现实中,往往只对犯有严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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