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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革和完善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
根据高检院[1987]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除严格按《办法》执行外,就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劳动教养的监督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劳动教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1、法律不健全。目前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仍然依据高检院[1987]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仍然使用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是国务院针对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制定的,距离现在已经20多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教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无论从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已远不适应当前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加快法制进程,因此,对劳动教养必须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现有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监督机关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2、监督不同步。目前劳动教养的审批只有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批权只集中公安机关一家手中,这种缺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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