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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明确要求“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的理论指导性。因为,众所周知,实际操作中,重视查处受贿,轻视、忽视、漠视查处行贿行为是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成了惩治腐败的瓶劲,影响了从根本上惩治贿赂行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大惩治力度,惩处行贿行为。本文拟就惩处行贿行为亟待重视谈一些粗浅的体会。 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行贿肯定是违法违纪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在他们炮制、抛射的糖衣炮弹前,一些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不能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他们的拉拢、腐蚀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损害了我们党的威信和良好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党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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