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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1994年实行新税制改革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城建税在征收管理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三税”附征的办法,在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情况下,既不利于税收政策协调和加强征管,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受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由于附征,我们无法避免“三税”的政策调整派生出城建税的征管问题,而且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城建税收入规模悬殊,旅游城市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城市与工业基础好、产品附加值高、“三税”(特别是消费税)收入多的城市,城建税负担不一,且收入差距很大。当前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一种附加,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且规模也不大,根本满足不了我国正在大规模进行的城市建设、维护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已势在必行。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利与弊
城建税是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于1985年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的一种特定目的税。自开征以来,为国家筹集的收人逐年增长,其税额从1985年的47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352.1亿元,15年间增加了7倍多,占我国税收总额的2.7%。城建税的开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资金紧张状况,对进一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深人,城建税潜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附加征税的形式导致城建税收入稳定性差,并加大征管难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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