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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302号令、493号令,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珠山镇辖区内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二、主要责任目标
1、非煤矿山开采必须证照齐全。
2、矿山安全员、爆破员、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有记录,考试有试卷;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或商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禁止在雾天、雨天、冰雪天气及夜间组织开工生产。
5、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投入,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公示上墙;按设计要求规范开采,覆盖层剥离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自上而下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越界开采。
7、作业现场必须有跟班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三违”,同时做好安全检查日志;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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