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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中实行的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法制化的发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一些地方应运而生。1994年,原国务院法制局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了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座谈会,推广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陕西省富平县、甘肃省敦煌市等地方政府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给予了充分肯定,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此后,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纷纷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都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其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顺应了我国法制化发展的方向,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求,尽管行政执法责任制还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标准不好量化、考评不够科学、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但是它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有着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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