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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论文--审判权范围如何在限制与扩张中寻求平衡
审判权是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是国家用以惩罚犯罪,解决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力。审判权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发展、政治、经济体制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地收缩或扩张。在封建社会,司法权属于行政权,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需要,刑事审判权集侦查、控告、审判于一体,审判权范围处于极度膨胀状态,民事审判范围仅局限于维护封建礼教的需要,在行政方面是一片空白。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刑事方面,实行了控审分离、控辩分离,刑事审判权范围逐步收缩,而在民事和行政方面,法院可以受理与处理广泛发生的各种纠纷,审判权范围呈扩张趋势,刑事审判权范围的限制与民事行政审判权范围的扩张,是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法治过程中审判权范围发展状态的总体特点。在法治社会,审判权范围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以不断地被限制与扩张方式随着政治经济环境、意识形态、宗教文化、伦理道德、国家政策、权力结构和社会冲突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如何对审判权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使其在所处的特定社会阶段与其所调整的一般社会关系处于一种供需平衡状态,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重要话题。
一、关于审判权范围的四维空间及状态分析
笔者认为,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审判权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且这四个方面处于以下限制或扩张状态。
1、审判权行使的主体范围。审判权行使的主体范围具有唯一性,即只有法院才具有审判权,只有法官才能行使审判权。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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