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行政处罚中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

投稿人:方华… 发布时间:2008/2/22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4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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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共同特点有二,一是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向该行政机关主管单位或法院提出司法救济。这两种司法制度是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害的必要手段,对推进建设法制政府,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被认为是行政纠纷产生后解决途径之一,作为行政机关,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尽量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并降低行政纠纷发生几率,把行政纠纷解决在第一层次。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不仅符合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双方利益,同时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本章笔者就在药械行政处罚中如何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谈一点看法。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申请人、原告1.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联系与区别结合药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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