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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开展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以及选拔任用的干部所具备的素质、能力,科学设置测评内容指标;规范测评方法和程序,保证测评的效果和质量。
(二)发扬民主原则
充分依靠群众开展测评工作,扩大群众参与范围,保证参评群众的广泛性、代表性,真实反映群众公论。
(三)综合评价原则
客观分析测评结果,既定量分析测评统计数据,又定性分析数据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坚持以群众意见为基本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测评对象
(一)区县(自治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二)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三、测评内容
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二是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具体内容设置如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共设置以下11项测评内容,每项内容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评价选项。
1.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公布职位、任职资格、任职条件、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单及工作要求等的评价;
2.对执行民主推荐、任前考察和任前公示等规定程序的评价;
3.对按规定召开组织(干部、人事)部(处)务会议和党委常委(党组、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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