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8/1/2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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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讲解证(以下简称讲解证),受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讲解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讲解人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单位。第五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讲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文化、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讲解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讲解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适应旅游景区景点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考核合格取得讲解证后,方能从事讲解服务活动。第七条讲解人员考试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聘用人员,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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