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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旅游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诉管辖
对我市范围内的旅游投诉进行处理受理处理。
(二)受理范围
1.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旅游经营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3.旅游经营者欺诈旅游者,损害其利益的;
4.因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
5.旅游企业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付费用损失的;
6.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条件
1.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4.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被投诉者的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的请求、理由和相关事实;
(4)证据(旅游合同、团队运行计划表、参团交费发票等)。
5.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四)处理程序
1.登记
办公室负责接受投诉并进行初审,统一造册登记,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审批。
2.领导审批
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受理、不予受理、移送处理等),交执法科办理。
3.处理
执法科收到领导审批意见后,三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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