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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县“城乡清洁工程”)
第一条 为了抓好我县“城乡清洁工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街道(包括人行道)路面、绿地、广场、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及其它物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上摆摊设点营业的,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在人行道、广场、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它拌合物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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