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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市林业局机关办理属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工作事项,或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要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要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何种方式办理。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上门咨询,对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勉谈话和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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