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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第四条 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第五条 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基层信用社、区联社。管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处。第二章 基本程序第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七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二)审查。信贷审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贷副主任;区联社为信贷部门专职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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