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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警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几点思考[摘要]《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但是对于“职责范围”、“紧急情况”、“履行职责”的标准界定,法律中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模糊的认识。这些标准的准确界定关系到人民警察是否承担责任的重大的问题,因此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务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这一职业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执行任务或非执行任务期间,也不管是在工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只要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都应当履行职责。对此,《人民警察法》第19条作出了以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的内容说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权力。这个权力只有人民警察独立拥有,必须行使,不得放弃。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时而逃避对其法定职责的履行。这是把对普通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警察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为了法定的职责。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就是失职、渎职,就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第19条的具体理解还存在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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