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红岗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草案)
(2007年1月18日红岗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质量,保障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做出决议、决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委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第五条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第六条在举行常委会会议7天前,将会期及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第七条在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八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及“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必须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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