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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华侨吕福山曾经在新加坡经商,其后便告老还乡回国定居,他在国内的妻子已经去世,夫妻二人有两子一女。长子吕爱中因患癌症不幸死亡,留下妻子沈菊红和女儿吕文茂;次子吕爱国也已成家立业,在市内经营着一家小杂货店;女儿吕爱华与其夫任伯明都在中学任教,他们有一儿一女,任晓龙和任晓凤。1998年4月,吕福山患病去世,留有房产、私车等价值人民币约180万元的遗产。吕爱国与吕爱华料理了父亲的丧事,当兄妹俩商议继承问题时,吕爱华骑车外出突遇车祸死亡。吕爱国认为哥哥和妹妹都已死亡,法定继承人只有自己一人,故父亲的全部遗产应由自己独自继承,但大嫂沈菊红和妹夫任伯明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只好诉请法院解决。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继承人各得多少遗产?
〖答案〗吕爱中在其父亲吕福山死亡前死亡,其继承份额应由其女吕文茂代位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吕爱华在其父吕福山死亡后死亡,任伯明,任晓龙和任晓凤转继承吕爱华应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继承份额为吕文茂代位继承遗产60万;吕爱国继承遗产60万;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任伯明、任晓龙和任晓凤各继承遗产20万。
〖法理解答〗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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