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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涉及的税务问题 问:你好,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查过了但是始终没有这方面的解答,也许是我考虑的多余或者是太扣字眼,但是我还是想彻底的弄明白到底正确的应该怎么作?希望请教老师能给予详细、更多的指导!企业因政府调控将2辆未计提完折旧的汽车捐赠给另一类似行业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企业捐赠应分解为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制度解答中对捐赠纳税调整的公式已经给予解释,
我不明白:1、汽车的公允价值由哪个机关由谁来确定是正确的有效的?
2、视同销售在这里是指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还有生产企业的消费税么?
3、有关文件中指出:对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符合那三个条件,则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最终是指售价超过原值才缴增值税的。那么,捐赠固定资产需要根据这个文件考虑么?我觉得有些矛盾,既然是捐赠也就没有售价啊,怎么去确定啊?应该怎么思考这个问题?
4、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业务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5、捐赠和送人在视同销售方面一样么?就是说都要按售价和原值的差算应纳税所得额么?按售价涉及缴增值税么?
清专家多多指教!对我提出的问题希望老师指出毛病,并纠正考虑问题的方法问题。
答:1、公允价值是相对于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而言的,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市场价值能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来讲,各资产评估事务所有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权利,他们对某项资产出具的价值应该更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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