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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女方出生年月男方出生年月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否则,付违约金50元。
2、主动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乙方安排人口计划,否则,付违约金50元。
3、指导无生育计划的乙方落实避孕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销手术费用,否则,付违约金50元。
4、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乙方,兑现独生子女相关奖励,否则,付违约金50元。
二、乙方:
1、外出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符合生育条件的办理《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应主动落实有效避孕措施,签订《流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各付违约金50元。
2、乙方为已婚育龄妇女者,每单月5日前到现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指导站(所)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并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计划生育服务站,否则,每少一次付违约金50元。
3、乙方在现居住地计划外怀孕,应在三个月内终止妊娠,否则,每拖延一个月,付违约金500元。
4、乙方在现居住地计划外生育的,应及时回户籍地接受处理,否则,付违约金200元。
5、乙方应自觉接受户籍地及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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