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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精神,保障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和顺利发展,制定呼伦贝尔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责任目标1、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宣传部门和阵地,要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准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不准接收任何有损国家新闻工作者形象和影响新闻报道及节目内容的馈赠。不准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或以新闻形式作广告。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经营广告业务。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在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随意延长广告播出时间或扩大广告版面。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或从事广告经营业务。3、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对举办赞助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允许搞赞助的单位以任何理由举办变相赞助活动。举办单位对提供赞助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强行摊派。赞助活动必须按规定报批,赞助款要纳入财务管理,不得公款私存、任意开支、挥霍。4、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登记、审核、发(签)证、检查等职权,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确因业务需要的收费,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经物价工商部门注册批准,持证收取。领导干部从事本职工作范围的审片、审稿、监制节目、评比节目等活动,不得收取额外报酬。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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