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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状况,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第三条设立局审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备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济、财会、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撤换。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组织对本局及局属各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一)制定适合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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