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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条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救助对象当年累计医疗费用,或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救助,但个人当年累计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的最高标准。
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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