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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形成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干部竞争机制,促使全市工商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第三条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局、县市局和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意见中的竞争上岗适用于股级以上中层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市局党委批准,也可面向全市工商系统组织竞争选拔。
涉及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可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职位的具体数量和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党组织确定。
第五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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