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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论文谈资源开发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资源开发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可就在管理与操作的过程,有人却从中做手脚,进而引发职务犯罪。200x年以来,泸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涉及资源开发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7人。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深入调研,总结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资源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人员有管理人员,也有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管理人员,如煤碳资源开发的国有改制企业;二是国有企业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电力资源开发的供电单位,三是行政监管执法人员,如煤矿安全监督和林业管理的执法人员。
2、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煤炭资源和电力资源开发中。2004年以来,在办理的5件资源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有3件发生在煤炭行业,1件发生在电力系统,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5%;有1件发生在林业系统。如陈某某在担任县资源林政股股长,在明知处于森林抚育期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为63立方米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其职责,亲自批准和对该镇林业站监管不力,导致该镇发放林木许可证超过年采伐限额指标190余立方米,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3、犯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在查处的资源开发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些企业厂长、局长、行管执法人员犯罪后带来的损失极为严重。如新民煤矿矿长赵某某利用企业破产改制之际,不计矿工生存困难伙同会计将工人开采出来的资源隐匿一旁,不计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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