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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场别开生面的新闻发布会,揭开了人民法院执行威摄机制的序幕。同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执行威摄机制,执行威摄机制由此进入了中国的司法视野。有关这方面的讨论目前逐渐热烈,但部分还是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机制设想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威摄机制的构建与实施探讨的还少,笔者就自己对执行威摄机制构建的理解和实施,谈一些浅显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执行威摄机制的定位
法院‘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关于执行立法制度的不完善;少数裁判文质量不高;执行力度不强等因素。另一方面源于我国公民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信仰,对审判权威缺乏足够的敬畏,更为主要的是,我国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起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制裁机制。即使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仅就个案的当事人财产进行执行。当事人不受法律的其他否定性评价。因此,要真正解决执行难的瓶颈问题,必须在制度上确立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制裁机制。这种制裁机制也就中所谈的执行威摄机制。
根据理论界的探讨和本人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操作探索,我认为,执行威摄机制是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时,通过采取向政府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政府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内容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经营活动和自由予以限制及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等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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