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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全会学习体会—税务机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体现在治税理念上,是手段与目标的关系,即以依法治税、科学治税,实现税收分配的公平与正义。税收涉及社会各阶层、千家万户,应成为营造诚信友爱社会环境的媒体。税收宏观调控的“倒逼机制”,可以激发全社会的各项活力,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妥善处理税收分配中的利益矛盾,维护安定团结,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税收具有的纠正“负外部性”功能,可以促使市场主体承担其损害环境而造成的社会成本,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所以,要发挥税收职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内部构件,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调控经济发展的杠杆,是和谐税收环境的灵魂。但是,当前依法治税中在执法理念、执法环境、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执法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影响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执法理念落后。在依法征税上,停留在“以法治税”的层面,固守于让纳税人守法而忽视怎样使权力服从于法,导致人治、特权思想严重,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买税卖税,从中渔利的行为一时难以根除。在执法规范上,“依任务治税”、“以任务论英雄”,放弃执法主体地位,盲目扩张代征。在优质服务上,没有在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给纳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其次,执法环境不优。税收执法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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