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试论宪法的司法化内容提要:我国自1982年起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的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已引起宪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因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相关条款。此后,接二连三发生因侵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这使得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一次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并且随着法制发展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增多预示着对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有了一定的紧迫性,而我们更应该正面面对这个问题,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含义看法障碍与排除
含义界定
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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