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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督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局干部职工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的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财政督察工作范围: 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财政局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财政局公文中明确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区政府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定涉及到本部门的事项; 四、上级财政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五、财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督察任务;督察事项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局领导决定主办科室,有关科室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协作配合。 第五条督察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察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察范围。 二、凡经局领导审批的督察事项,应按顺序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察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办单》,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牵头,商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科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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