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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oo一年—二oo五年度实施生育保险工作的情况报告我县于1992年11月开展了女工生育保险,根据(安县政[1992]71号《转发**市人民政府批转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具体业务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处经办。,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为了切实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在1998年7月对女工生育保险进行了改革并下发了安县政(1998)5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我县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原来按男职工16元/年、女职工20元/年的绝对额缴纳改为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0.5%缴纳,并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由原来的正常生育750元,不满4个月流产100元,4个月以上流产200元改为按安县政(1998)57号文件执行。即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支付,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的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半个月支付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个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按600元支付,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的按150元支付医疗费,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250元支付医疗费。生育保险待遇较之原有的待遇支付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使女工生育有了最基本的保障,从而实现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生育保险工作的政府行为,优化女工生育环境,并切实减轻了企业和参保职工的负担。
我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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