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

投稿人:小玉 发布时间:2006/9/1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2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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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我国在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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