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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实践的需要和理论的高度充分阐述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的关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障,三者是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那么在强化教育,健全完善制度的同时,如何来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监督掌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笔者以为,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提高监督效力。一、完善监督体制、保障行使监督权力、确保监督效果关于监督,《实施纲要》对监督的重点对象、监督内容以及重点监督领域、重点环节、监督的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监督,就是监督所有拥有公共权力的人是否正确行使权力。而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当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又是监督的重点对象,监督的内容,就是对他们在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上进行监督。那么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通过哪些形式来监督,《实施纲要》规定了六种监督形式,即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应该说,通过多年的实践,六种监督都是有效的监督形式,都发挥出了应有的监督作用。但是一些监督形式,往往只是问题发生后的一种披露、曝光和惩处,是事后的监督,比如说: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而一些监督形式由于受限于很多因素,也不能完全发挥出其监督效能。因此,夷以为,在充分发挥多种监督综合效能的同时,应着力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则责无旁贷地落在了专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肩上。因此,必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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