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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爱法律和纪律追究。
第二章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八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主任会议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日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举行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日,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就每次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审议议题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㈠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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