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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南政〔2006〕综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对台工作的“五缘”优势,拓展“六求”作为,扶持台资企业发展,鼓励台商来闽北投资高优农业产业、加工业等,把南平建设成为海峡两岸(福建)山地农业合作实验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优化经营环境
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各部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外)商投资、发展农业产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投融资、用地、税收等方面为台商投资创造宽松环境。
2、牢固树立“服务台商就是服务南平经济发展”的观念,积极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3、台商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可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
4、台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除涉及前置审批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相关部门无偿代办。
5、台商投资农产品、林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加工,在投资三年期内,工商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6、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7、支持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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