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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落实司法为民、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意义十分重大。为避免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而成为“陪坐员”、“陪衬员”,力求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理,又要判决”,从今年初以来,涪陵区法院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结合该院实际,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保障了《决定》和《办法》的正确实施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依法履行,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使人民陪审员走上了规范化管理轨道,确保了司法公正。
一、在选任对象上——强调素质,好中选优
对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的要求,是保证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是当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对此,该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除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外,注意好中选优,特别强调“三个较好、两个具有、一个尽量”——即选聘的人民陪审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品质较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较强的专业性;尽量选任离退休人员。按此思路,在该院首批选任的38名人民陪审员中,通过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推荐材料看,他们都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没有发现不廉洁行为。从文化程度看,有研究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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