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之我见

投稿人:blue… 发布时间:2006/8/2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9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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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有两种:

1、来自某些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为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有的直接出面干预、阻挠法院办案,有的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如人权、财权等)“釜底抽薪”,迫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其所用。

2、来自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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