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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所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属分局,下同)设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落实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长负责制情况;
(二)工商所法制员的配备情况;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情况;
(六)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组织听证情况;
(七)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县、分局法制机构对工商所法制工作应每半年考核一次,并纳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分局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本系统公布。
第七条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不得对该所及所内人员树优、评先。
第八条结合对工商所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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