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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民商事案件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优化,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多元调解联动机制是指依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设立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律师服务中心,形成以司法调解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积极参与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诉前调解调处机制。
二、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立案窗口应告知当事人可供选择的多元调解机制纠纷解决方式,并宣传多元调解机制的特点,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机制方式先行解决纠纷。
三、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的范围:
(一)诉讼额标的较小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商事合同类纠纷;
(二)诉讼额标的较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三))法律关系明确、诉讼额争议较小的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四、下列纠纷一般不得进行诉前调解:
(一)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涉刑羁押、涉外的民商事纠纷;
(三)财产权属、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四)其他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五、本院立案庭下设诉调对接中心,建立诉调对接管理系统,负责诉前调解工作。诉调对接管理系统按照“诉前调”字号对第三方调解的纠纷逐案登记,采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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