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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路——s**——**路——**大道——s**(南外环路交汇点)——南外环路——**特大桥东——x**(沿岗河堤)”所合围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临**镇**村;**镇**村、**村、**村;城关镇**村、**村、**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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