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乡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不含居住出租房)、工业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一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不含汽车库)等,但应符合防火分隔有关要求。
4、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二、防火分隔和疏散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当必须开设门时,应设置常开式乙级防火门,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贴邻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
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打开。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
8、地下、半地下(不含汽车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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