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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办案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安全工作职责和要求,避免被调查对象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央、自治区、地区纪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执纪审查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组织实施的自办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以及案件线索初核调查、初核谈话、立案调查、立案谈话、审理调查和审理谈话。本规定所指“办案室”包括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审理室以及其他具有办案职能的科室。
第三条机关查办案件安全工作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办案室各自其职、案管室统一管理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办案人员职责。
(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管理办案安全工作;制定自办案件办案安全工作案件和调整《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确定个案主办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严格管理;自办案件谈话询问工作必须在审查区进行。
(二)办案安全责任人是个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室主任在本室办案人员中确定,也可报请书记同意从机关其他室派送,负责办案期间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非调查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观察、了解、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饮食、睡眠、活动规律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解决;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室为被调查对象请医用药,严格按医嘱剂量直接看服(用),并详细记录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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