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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规章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党纪政务处分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二、审理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情;不得接受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和财物;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理工作,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
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可提前介入审理。
五、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部门移送材料后,审核违纪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审查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六、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应指定承办人具体负责,主审人由审理室视案件具体情况指定。
审理组要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承办人应提出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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