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减少答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探讨

投稿人:1383… 发布时间:2023/5/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7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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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减少答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探讨

  近期各地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答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机关的答复违法的情况逐渐增多,通过对判例的分析梳理,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理举报并答复举报人时不仅存在答复形式方面的问题也存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收集调取及综合运用方面的问题,本文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法,希望能够给基层执法人员提供参考,以减少类似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发生。

  一、答复形式不完整导致败诉的分析和解决方法

  部分执法人员在制作《不予立案告知书》时,习惯于仅告知是否立案,而不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如:“我局于x年x月x日收到你关于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举报内容不属实(或违法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某地法院认为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仅规定了告知是否立案,而没有规定如何告知及告知的内容,并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中关于《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文书式样亦没有预留填写告知事实、不予立案理由及依据的位置。

  上述答复形式看似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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