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开发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采取招投标方法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协调和服务。
区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六条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七条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是全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第八条区招标办是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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