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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善于监督和谐监督有效监督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础、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在人大拥有的立法、决定、监督、任免这四项法定职权中,监督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行使监督权是行使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前提和条件,也只有监督权,才是人大自身的“主动权”。
一、依法监督,确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监督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规范性,严格依法是人大监督的特点,是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里的“依法”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人大开展监督是有法可依的。众所周知,被称为“二十年磨一剑”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已经有8年多的时间了。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它将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并且具有广泛实践经验的监督原则和机制上升为法律,使监督权的行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规范了监督的基本内容,明确了监督重点,完善了监督的具体程序,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使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销罢免等监督形式更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内容的规范性、实践的具体性,有效避免了以往监督措施程序化、监督过程形式化、监督结果空虚化的弊病,从而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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