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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性法规是推动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但是,当前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在xx地区,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适用中几乎是空白的状态,本文将以xx地区为例,对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进行一个小探索。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
一、xx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情况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性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些中央立法的不足,并为中央立法积累相关经验。
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xx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xx的立法权限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自2017年以来,xx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4个,包括2017年3月1日施行的《xx市xx水库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9月1日施行的《xx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3月1日施行的《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5月1日施行的《xx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另外,今年6月份《xx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现状问题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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