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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新《代表法》学习宣讲讲稿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以及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现行《代表法》颁行于1992年,共六章四十四条,颁布施行18年来,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够到位,将其视为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充分认识代表的神圣责任和历史使命,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够准确,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同时,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依法履职缺乏必要的条件,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明确。
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本次修正案是《代表法》18年来面临首次修改。此次修正案将涉及激励代表主动履职、代表监督、辞职罢免程序、代表培训、基层机构建设等内容,旨在与上半年通过的新选举法相衔接。下面分别讲《代表法》概述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法》概述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说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现代民主社会与封建集权专制社会的区别,在于两个根本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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