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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研讨材料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何使审级职能改革符合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目标,契合审判运行规律,又协调有序推进,略谈几点思考。
一、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与指导职能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适逢社会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包括新类型案件多发频发,加之成文法本身无可避免的相对滞后性与不周延性,以及法官队伍的绝对人数较多、素质存在差异等多种因素交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便显得尤为突出与重要。适法统一性是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起主要职责。
司法审判应当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实现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政策的原则灵活性,适时的政策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明确裁判方向或价值取向,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亦责无旁贷。
履行适法统一与政策指导职责,相应的履职能力及保障措施是必须考量的因素。就目前情况看,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1.从事审判指导的法官,应当具有扎实的法理功底和相当的审判实践经验。亦即审判指导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然性与实操性相融通。从工作制度和审判程序上作出明确规范,保证从事审判指导的法官每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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